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
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
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自6月1日起施行中新网西宁(xīníng)5月28日电 (祁增蓓)28日,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(zhàokāi)新闻发布会,就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(jiǎnchēng)“《条例》”)进行解读。该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九条,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。
图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(réndàchángwěihuìfǎgōngwěi)副主任雷霆介绍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(cùjìn)条例》相关情况。 祁增蓓摄
“《条例》是青海首部专门针对(zhēnduì)家庭教育的立法(lìfǎ)。”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霆(léitíng)介绍,《条例》的制定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,增进(zēngjìn)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青海省妇联党组成员、副主席贺生杰介绍(jièshào),青海省地域广阔,城乡发展存在一定差距,家庭教育(jiātíngjiàoyù)(jiātíngjiàoyù)指导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,尤其是农村、牧区等偏远地区,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源匮乏,家长获取科学育儿知识和指导的渠道有限,“《条例》从政府支持(zhīchí)、学校指导、社会协同等多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,推动(tuīdòng)解决这一问题。”
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。 祁增蓓摄(qízēngbèishè)
《条例》规定(guīdìng)未成年人的(de)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(zérèn)(zérèn)主体,必须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政府、学校和社会在家庭教育中存在支持、指导和服务责任,要构建起“家庭尽责、政府主导(zhǔdǎo)、学校指导、社会协同”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,有效解决家庭教育责任不清的问题。
《条例》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需委托(wěituō)合格照护人(rén)并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,定期沟通团聚(tuánjù),及时干预心理异常;分居、离异家庭的父母须配合履行教育责任,不得单方拒绝或阻碍另一方参与家庭教育。
图为青海省(qīnghǎishěng)妇联党组成员、副主席贺生杰介绍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(cùjìn)条例》相关情况。 祁增蓓摄
《条例》禁止家长因性别、身体状况、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,不得实施家庭暴力,不得胁迫、引诱、教唆、纵容、利用未成年人从事(cóngshì)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,为家长的家庭教育(jiātíngjiàoyù)行为划定(huàdìng)了红线。
“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,关乎(guānhū)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,也关乎国家发展、民族进步(jìnbù)和社会稳定。”贺生杰说(shuō),《条例》的出台标志着青海家庭教育工作进入了法治化(fǎzhìhuà)、规范化的新阶段。(完)
中新网西宁(xīníng)5月28日电 (祁增蓓)28日,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(zhàokāi)新闻发布会,就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(jiǎnchēng)“《条例》”)进行解读。该《条例》共七章四十九条,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(shīxíng)。
图为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(réndàchángwěihuìfǎgōngwěi)副主任雷霆介绍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(cùjìn)条例》相关情况。 祁增蓓摄
“《条例》是青海首部专门针对(zhēnduì)家庭教育的立法(lìfǎ)。”青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雷霆(léitíng)介绍,《条例》的制定为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,增进(zēngjìn)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。
青海省妇联党组成员、副主席贺生杰介绍(jièshào),青海省地域广阔,城乡发展存在一定差距,家庭教育(jiātíngjiàoyù)(jiātíngjiàoyù)指导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衡,尤其是农村、牧区等偏远地区,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资源匮乏,家长获取科学育儿知识和指导的渠道有限,“《条例》从政府支持(zhīchí)、学校指导、社会协同等多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,推动(tuīdòng)解决这一问题。”
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。 祁增蓓摄(qízēngbèishè)
《条例》规定(guīdìng)未成年人的(de)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家庭教育的责任(zérèn)(zérèn)主体,必须承担起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,政府、学校和社会在家庭教育中存在支持、指导和服务责任,要构建起“家庭尽责、政府主导(zhǔdǎo)、学校指导、社会协同”的家庭教育工作格局,有效解决家庭教育责任不清的问题。
《条例》规定留守儿童的父母需委托(wěituō)合格照护人(rén)并共同履行家庭教育义务,定期沟通团聚(tuánjù),及时干预心理异常;分居、离异家庭的父母须配合履行教育责任,不得单方拒绝或阻碍另一方参与家庭教育。
图为青海省(qīnghǎishěng)妇联党组成员、副主席贺生杰介绍《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(cùjìn)条例》相关情况。 祁增蓓摄
《条例》禁止家长因性别、身体状况、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,不得实施家庭暴力,不得胁迫、引诱、教唆、纵容、利用未成年人从事(cóngshì)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,为家长的家庭教育(jiātíngjiàoyù)行为划定(huàdìng)了红线。
“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,关乎(guānhū)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,也关乎国家发展、民族进步(jìnbù)和社会稳定。”贺生杰说(shuō),《条例》的出台标志着青海家庭教育工作进入了法治化(fǎzhìhuà)、规范化的新阶段。(完)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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